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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州大学客座教授、名誉教授聘任制度实施办法

作者:佚名      更新于:   阅读:0


兰州大学客座教授、名誉教授聘任制度实施办法

第一条 为了吸引更多国(境)外高水平专家学者协助我校做好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工作,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,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客座教授、名誉教授聘任制度,特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
第二条 聘任范围:根据学科发展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,各个学院及相关单位均可聘请国(境)外高水平专家学者为我校客座教授、名誉教授。

第三条 聘任条件:1、受聘人员应取得教授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;2、受聘人员应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学术影响力,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;3、受聘人员应身体健康,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,聘请名誉教授不受年龄限制;3.名誉教授的聘请,需请两位以上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的国内知名教授,对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、学术声望以及与学校可能的合作与贡献进行评议,提出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后,由我校学术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名誉教授聘请名单。4、受聘人员应热心协助我校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,每年在我校至少开办一次学术活动。

第四条 岗位职责:1、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、讲座或学术报告;2、指导本学科的建设工作或联合培养研究生、博士生;3、联合申请国际科研项目和合作研究;4、合作开展本学科其他必要的建设工作。

第五条 聘任程序:

申请名誉教授

1. 拟聘单位填写《兰州大学聘请境外人士为名誉教授申请表》

2. 由拟聘单位请两位相同专业或相近学科的国内知名教授,对拟聘名誉教授人选的学术水平、学术声望以及与我校开展合作研究的前景、可能做出的贡献等进行评议,提出同行专家评议意见,填写《同行专家评议书》;

3. 拟聘单位须将申请材料报送基层学术委员会推荐后,报送校学术委员会,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署意见;

4. 经校学术委员会签署意见后,拟聘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总,并提交分管副校长签署意见,最后提交校长签署意见。

5. 审议通过者,由校长聘任,学校颁发文件予以公布。

申请客座教授

1. 院、系、所提供拟授予人士的简历、学术水平介绍材料,填写《兰州大学聘任境外客座教授职称申报表》

2. 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拟授予的人士进行资格审核

3. 上报主管领导审批

4. 审批通过后,颁发证书

 

第六条 聘期和聘任指标:聘期一般为3年,根据学科需求和聘任条件进行聘任,指标不限。

第七条 待遇:聘请客座教授、名誉教授可给予一定数额的酬金,标准可根据客座教授、名誉教授在学科中实际承担的工作任务,由聘请学院和单位酌定,酬金渠道由聘请学院或单位自行解决。

第八条 管理职责:名誉教授、客座教授的管理采取学校与院、系、所共同管理的办法。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名誉教授、客座教授来我校的签证、入境等工作。相关院、系、所应采取多种方式与被授予名誉教授和客座教授的专家保持联系,充分发挥名誉教授、客座教授在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、促进学校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中的作用。相关院、系、所需结合第四条岗位职责中的要求对名誉教授、客座教授在聘期内的教学与科研活动进行年度总结,并报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。

第九条 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实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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